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解釋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解釋是什麼?
1、是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目的與動機較為複雜,有的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等。
2、是從行為侵犯的對象上:尋釁滋事罪不同於敲詐勒索罪,其行為人一般有着明確的犯罪目的,即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因此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其矛頭指向決不侷限於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也不侷限於某個特定的對象,只要可以滿足其變態心理,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財物都可能成為其侵害對象。
3、是從行為侵犯的客體上: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行為人為滿足變態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證明“能力”和“膽量”等等是其主要目的,非法佔有財物則處於從屬地位,往往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壓力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卻遠遠超過了被害人所受的經濟損失,所以我國《刑法》將尋釁滋事罪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二、尋釁滋事罪中的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情形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中的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情形主要有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多人輕微傷,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以及毆打欺負精神病人、殘疾人、老人或者婦女兒童等,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往往是基於打人取樂發泄或者顯示的威風而實施犯罪行為,而也會是出於一些目的,他們都有可能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認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存在強拿硬要的行為,可能認定為搶劫罪也可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其判定依據主要是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司法實踐中,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案件的主客觀方面不易認定,但確實構成犯罪,只能按照從輕處理的原則來處理,尋釁滋事罪對敲詐勒索罪的處罰較輕,因此這一原則的精神成為區分案件性質的又一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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