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和尋釁滋事強拿硬區別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根據《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對於搶劫罪和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而言,因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強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司法實踐中易出現爭議,因此應予準確區分。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搶劫和尋釁滋事的區別:
1、從主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佔有公私財物。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是其主要的、終極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為其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手段並依附於非法佔有目的而存在的;
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出於尋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也可能採取強拿硬要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的方式,但一般説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不是行為人的最主要的和終極目的,而是作為其尋求精神刺激,擾亂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2、從客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
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的社會公共場所,其強拿硬要的手段在強度上比搶劫行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實施搶劫行為所要求的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方法和以立即實施暴力為內容的脅迫方法以及與暴力方法強度相當的其他方法。行為人還常常通過滯留在現場炫耀武力、逞強耍威來達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3、從侵害的客體看,兩罪也不相同。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權利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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