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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有哪些?

按實際情況,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就屬於尋釁滋事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涉嫌敲詐勒索罪。

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