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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傷害輕傷辯護詞要點有哪些?

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故意傷害的動機、事實以及要求罪輕罪無的理由與依據。突出有利於減輕罪行的理由與依據。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並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婚內傷害輕傷辯護詞要點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

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二)故意傷害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三)故意傷害法律適用辯護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因此如果是在婚內傷害中對對方出現了輕傷,當事人在主觀方面並沒有想要致別人受傷,但是出於過失等情況導致了別人受傷這些都是可以作為辯護的重點。還有是否對方導致別人輕傷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如果沒有構成犯罪,或者是構成犯罪,是可以減輕犯罪處罰的行為那麼也是可以作為辯護的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