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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税人或納税單位徵收税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税款職權的人員。

二、本罪的犯罪表現有哪些?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應徵税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税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表現在税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税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税申報、税款徵收(包括税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税收減免、應納税額的核定、納税擔保)以及税務檢查。税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税務登記,塗改賬簿,偽造納税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税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於不作為的犯罪,“不徵”是不作為,“少徵”雖然徵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徵收的沒徵收,就未徵收的部分而言,“不徵”也是一種不作為。

三是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税款是需要按國家所規定的税率來進行徵收,如果存在不徵或者是少徵的,那麼是會達到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輕者也會按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