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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察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緩刑考察規定是怎麼樣的?

緩刑考察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緩刑期間的考察機關是公安機關,但此時往往也會要求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再犯新罪、發現漏罪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下一步處理。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相關法條規定是什麼?

未經批准,是不可以外出的。社區矯正人員一般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正當原因,確需離開的,應當經過批准,且外出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綜上,緩刑的社區矯正人員一般是不可以外出打工的,如果私自外出,脱離矯正機構監管的,很有可能會被收監執行實刑。

三、緩刑人員前三個月為什麼不能請假

有出逃因素。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於外出打工,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准,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

現在很多的人對緩刑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我們國家緩刑明確的規定了,必須要對於犯罪人員進行考察,在考察的時候需要着重瞭解一些犯罪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方面,這點是非常的重要的,考察主要是由公安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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