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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依照本條的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中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1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台、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武器裝備是用於軍事演習或者準備戰爭的時候用的,若存在破壞武器裝備行為,導致戰爭是存在嚴重失誤導致嚴重後果的,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應當防患於未然,對於破壞裝備的行為,應當規定為犯罪,並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