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自首有前科怎麼處理?
一、尋釁滋事罪自首有前科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罪自首有前科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做出不同的處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現的,人民法院會依據犯罪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所以判刑多少年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用磚頭恐嚇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尋釁滋事行為將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但是也是需要綜合考慮到案件的不同情況,比如説説存在着自首等相關的行為,完全是可以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罰。所以具體如何來進行處理,就是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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