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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動自首怎麼判?

一般是會從輕處罰的,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行為人在犯罪後自動投案,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那麼法律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的話,還可能會免於刑罰。

尋釁滋事罪主動自首怎麼判?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有自首情節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犯罪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我國的刑事案件中,尋釁滋事投案自首的可以減輕處罰,情節比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如果犯錯之後主動向公安局交代情況、承認錯誤並改正,法律一定會對行為人從寬處理的,所以不必有所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