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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強拿硬要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強拿硬要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強拿硬要區別是什麼?

區別主要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敲詐勒索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目的與動機有的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並不是以佔有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4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還有強拿硬要的區別主要是動機上面的區別,前者一般是為了獲取財物,後者一般是為了開心取樂,敲詐勒索的構成要見包括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標籤: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