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要債有什麼區別?
一、敲詐勒索罪與要債有什麼區別?
敲詐勒索罪與要債有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後者的話是屬於一種正常的民事行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兩者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不同之處在於:
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行為上着重於“騙”,即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敲詐勒索罪強調“敲”,即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等行為。
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後“自願”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
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最高刑期為10年有期徒刑。
二、敲詐勒索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是怎樣的
通常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罪的完成形態屬於結果犯,它的既遂與未遂均以行為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使用了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的,這為既遂。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為行為人的恐嚇而產生恐懼或者雖然產生了恐懼,但是沒有交出財物的,均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但是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們應當區別對待: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為人的威脅和恐嚇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並且在司法機關的授意下前往行為人指定處與其進行交款的,行為人在前去取款的時候被當場抓獲的,無論其是否實際掌握財物均視為犯罪未遂,因為財物實際一直掌握在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為人控制財物只是一種假象。行為人如果沒有被當場抓獲的,而是取得財物之後突然逃跑,公安機關之後才抓獲的則構成犯罪既遂,因為只有行為人對財物處於實際的掌控。
2、並非所有的敲詐勒索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為人在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時候,被害人當面拒絕了交付財物而使得行為人把要挾的內容付諸實踐,或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強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或者進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分別應當以搶劫罪和數罪併罰來處罰。
3、如果行為人的敲詐勒索行為產生了情節嚴重的後果,即構成了結果加重犯,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都應當以犯罪既遂來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是索要民事方面的債務務的話,必然是需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解決,比如説可以通過協商實在不行的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債也是可以的,但是千萬不能夠通過敲詐勒索或者是通過暴力等相關的方式來索要債務,否則的話也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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