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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對死亡結果不服怎麼辦?

一、故意傷害罪對死亡結果不服怎麼辦

故意傷害罪對死亡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死亡結果不服的,可一審判決後10日內提出上訴,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故意傷害罪根據案件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可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被判死刑不服的,可以在一審結束後規定日期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有新的證據,並且法院認為證據是有效的額,在二審開庭時會做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