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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檢察院後可以退偵幾次?

一、案件到檢察院後可以退偵幾次?

案件到檢察院後可以退偵幾次?

最多兩次;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對於公安機構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構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構並建議公安機構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構立即釋放。

二、檢察院退偵補充偵查包括哪些種類?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構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構。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助。

檢察院退偵最多2次,退偵後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在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一種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還有一種是在法院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不管是哪種補充偵查,都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補充偵查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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