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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期計算規則是什麼?

刑法刑期計算規則是什麼?

刑罰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對於這些刑罰,其刑期是什麼時間開始計算的?對於一些減刑、假釋的,刑期又怎樣計算?本站小編整理了最全刑期計算規則,詳情請看下文。

刑期和有關期限的計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起點是一樣的,即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分別是第41、44、47條規定),不要混淆為判決確定之日起。

2.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考驗期限與緩刑的考驗期限,計算起點是一樣的,都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51、73條),不要混淆為執行之日起。(對死緩而言,所謂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緩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

3.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兩年考驗期滿的次日就應開始計算所減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為減刑裁定之日起(第51條)。

4.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有計算意義的情況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才有計算意義),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第58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5.前罪被假釋,再故意犯罪而構成累犯的時間(5年),自前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要混淆為假釋之日。

6.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第83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決定之日起。

7.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第80條)。

8.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不要混淆為犯罪既遂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89條)。同樣的道理,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也照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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