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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由誰提起訴訟?

自訴案件由誰提起訴訟?

一、自訴案件由誰提起訴訟?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二、刑事自訴不受理怎麼辦?

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自訴對應的是刑事公訴而言的,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審判,也就是將來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來追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這是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在刑法分則中主要包括四類罪名,分別是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以及侵佔罪,這四類案件是公安不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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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案件 自訴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