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逮捕需要送證據嗎?
一、法律規定逮捕需要送證據嗎?
逮捕是需要證據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有證據支持的,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犯罪的事實,或者違反取保、監視居住情節嚴重,才能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沒有直接逮捕權的情形是什麼?
1、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係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逮捕。
3、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
4、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後,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錯誤的,可以糾正。
三、不批准逮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此種情況在當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屢見不鮮,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
(一)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後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訴意見。
(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撤銷案件。同時作為受害人本人,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沒有明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不應提起刑事自訴。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規定逮捕需要送證據嗎,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肯定的解答,採取逮捕這樣的一種措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所以需要對此有證據支持。看完上文內容後,還有其他想要諮詢的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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