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批捕算逮捕嗎?
逮捕和批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最明顯的區別就是隻有批捕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前提,沒有批准的逮捕都是非法的。具體來説:
執行的主體不同:
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説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准。
執行的時機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
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之後。
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無論是批捕還是逮捕都是在對案件進行調查的時候所採取的合理行為。對於犯罪嫌疑人最終的量刑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判決,在等候法院進行開庭的期間,則由檢察院來進行收監。檢察院尚未進行收監之前,由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相應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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