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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立案標準是多少

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立案標準是多少

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立案多少金額可以?立案標準中沒有金額這一項,製售假藥對於百姓的危害非常大。藥物都是批量生產的,成批製造出來流入全國各地的商鋪市場,難以收回,也難以挽回對人體的損害。只要進行假冒偽劣藥品的生產就應當被依法取締,處以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可死刑。以下是相關資料:

一、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立案標準是多少

生產、銷售假藥是不設立案金額的,無論生產、銷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2、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3、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4、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5、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1項、第6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三、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

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正規藥物應當具有批准文號,對使用者特別是孕婦兒童無危害。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立案金額並無規定,被查處的企業根據犯罪情況處以三年以下至死刑不等的刑罰。生產有毒有害藥物,製造出可能造成使用者治療和急救延誤錯誤的藥物和成分並不能發揮效用的藥物都是違反該項法規的。該罪名需要和其他類似罪行區分,關鍵的界定點在於實際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