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實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驅逐出境實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
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
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
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繫,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
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二、驅逐出境方式有幾種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説,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在適用驅逐出境時,要考慮到犯罪情節。一般説,對累犯以及其他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應當考慮適用驅逐出境;對初偶犯、自首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慮不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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