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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被驅逐出境是指什麼

驅逐出境是指將犯罪分子從我國境內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法處罰

外國人被驅逐出境是指什麼

對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

由此可知,驅逐出境只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

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外國人,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的副本後,應當指定該外國人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主刑執行期滿後應當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執行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轉交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件後,應當指定該外國人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實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宣佈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並拒絕承認其外交或者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由公安部憑外交部公文指定該外國人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