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的制約因素有哪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一是刑事責任年齡。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1)不滿14週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而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
二是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鑑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
三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的時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實施行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該行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負刑事責任
四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是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六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合上午的介紹,可以瞭解到影響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素,主要是兩方面,一個是年齡,另一個就是精神狀態了。要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就需要在年齡和精神上同時達到標準,否則的話可能屬於限制刑事能力人,當然也有可能是無刑事能力人。這要區分具體的情況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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