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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

第十三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兩種:

1、十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其中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其精神狀況正常時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根據公民的意識能力或者智力狀況確定的,一種從年齡上推斷公民的心智尚未發育成熟,因此規定10~1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種是因為患有精神病而導致的意思能力受限制。

身體有缺陷的殘疾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即使其身體有缺陷,並不影響其正常的思維意識,除非其年齡在10~18週歲或者患有間歇性精神病。

我國,就民事行為能力是進行了劃分的,其中包括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同的劃分下包括了不同的人,而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主要就是指已滿10週歲但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此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在一定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通常也是由監護人來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能力 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