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法律在對犯罪人員量刑時,會對一些符合條件的犯罪人員處以一定時間的緩刑,而此時緩刑的執行會伴隨着一定時間的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結束之後,犯罪人員表現良好,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刑罰。那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本站小編和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98修正) 》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3、因此,緩刑考驗期滿,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
二、緩刑考驗期怎麼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犯罪人員被判緩刑意味着無需立即接受刑罰,法律會給予犯罪人員一個緩刑考驗期,在此期間,如果犯罪人員有良好的表現並沒有犯罪行為,就可以不用再接受刑罰。緩刑考驗期結束後該犯罪人員就可以由公安機關宣佈考驗期結束,並通知當地法院,以完成緩刑的整個流程。
-
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搶奪國家機關的證件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
-
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
一、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把假幣當做真幣誤收,後來並沒發現是假幣,在購物時當真幣繼續使用,因其主觀上沒有使用假幣的故意,因而不構成犯罪。但是,誤收假幣而後故意使用,其實質上仍是一種行使、使用的行為。對誤收假幣後故意使用的行為,除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數額...
-
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發現保證人沒有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具體的義務如下:(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發現...
-
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
一、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認定累犯時,前罪和後罪需要獨立的,如果後罪是因為前罪而構成的,不屬於累犯,後罪屬於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