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法律在對犯罪人員量刑時,會對一些符合條件的犯罪人員處以一定時間的緩刑,而此時緩刑的執行會伴隨着一定時間的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結束之後,犯罪人員表現良好,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刑罰。那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本站小編和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98修正) 》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3、因此,緩刑考驗期滿,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

二、緩刑考驗期怎麼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犯罪人員被判緩刑意味着無需立即接受刑罰,法律會給予犯罪人員一個緩刑考驗期,在此期間,如果犯罪人員有良好的表現並沒有犯罪行為,就可以不用再接受刑罰。緩刑考驗期結束後該犯罪人員就可以由公安機關宣佈考驗期結束,並通知當地法院,以完成緩刑的整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