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如何立案的?
一、刑事自訴案件如何立案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和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被害人向刑事自訴案件的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提交刑事自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有什麼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週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繫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繫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3、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自訴案件就會由被害人親自到法院進行起訴,同時還要提交起訴狀,以及所有相關的材料,只要所存在的案件事實有證有據,那麼就可以依法的進行處理,所以,對於受害者在進行起訴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從而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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