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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既遂可以判處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在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案件中,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在我國,民眾有任何問題或者異議的,都需要通過法定途徑處理,聚眾,擊國家機關或者沒有經過批准的情況下,聚眾遊行、集會,都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