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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狀態需要判刑不

一、犯罪預備狀態需要判刑不

犯罪預備狀態需要判刑不

需要。犯罪預備儘管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但是犯罪人為了犯罪的順利進行而做了相應的準備,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犯罪預備畢竟沒有把犯罪行為實施完畢,與完成了的犯罪(犯罪既遂)相比,社會危害性要小很多(比如説為了殺人而準備菜刀和用菜刀把人殺死畢竟是兩碼事),因此在處罰上比犯罪既遂要輕。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就是説根據犯罪預備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分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要注意的是這裏只是“可以”而不是一定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從寬處理也是可能的,但現實中對犯罪預備的處罰一般要比犯罪既遂要輕,而且一般都輕得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這種故意是體現在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進而實現犯罪意圖,這就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

(1)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

犯罪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如果是金融犯罪也有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對於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王海英律師表示這也會因為各種犯罪類別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2)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

創造條件是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某些犯罪行為為了實施犯罪,事先會觀察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具體的犯罪構成。這也同樣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中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情況,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標籤:判刑 預備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