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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形態有什麼特徵?

一、犯罪預備形態有什麼特徵?

犯罪預備形態有什麼特徵?

1、客觀特徵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着手前停止下來。

以上兩個特徵説明了犯罪預備形態可能發生的時空範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着手之前。

2、主觀特徵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

二、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形態主要表現為有作案的意圖,而且開始着手準備,例如買作案工具,跟蹤調查想要傷害的對象等,但途中由於一些其他因素導致犯罪沒有真正實施,中途停止了。由於犯罪意圖很明顯,給對方造成的潛在性危害依然存在,因此不可放縱。

標籤:犯罪 形態 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