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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預備狀態是怎樣的

一、犯罪的預備狀態是怎樣的

犯罪的預備狀態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一是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預備行為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二種區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分

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還不屬於為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而犯罪預備是為着手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對社會存在着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

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為、守候行為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為等,到底是預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製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犯罪都是有預備的,對於這種情況在量刑的時候都會加入加重處罰的考慮當中,但是對於一些犯罪的預備狀態需要區別的是,這時候並沒有實施犯罪,所以很有可能是處於犯罪中止,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的狀態的。

標籤:犯罪 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