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依據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刑事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並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事訴訟法》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説,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儘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至於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一般來講,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一審程序、基層法院,同時都是對於一些比較簡單、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也認罪的案件。刑事訴訟當中,刑事訴訟程序通常是被分成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與再審程序的。不同的程序之下,適用的法院、審級以及案件都是不一樣的。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的範圍指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審級和案件。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至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