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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一)爭議標的不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

(二)案情簡單.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着對該糾紛易於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於進行審理。因此,在仲裁實踐中,有些案件雖然超過了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標的,但由於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也同樣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所謂雙方當事人默示同意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排除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規則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標的金額時,即適用簡易程序.而書面同意是指在爭議金額超過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時,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在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也仍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4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本簡易程序。

發生了民事糾紛的案件時,法院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選擇適宜的法律程序,一般金額不大,案情不是很複雜的適宜簡易程序,案情比較複雜的事宜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三個月就能有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