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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明知放任是犯罪行為嗎?

一、玩忽職守明知放任是犯罪行為嗎?

玩忽職守明知放任是犯罪行為嗎?

是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説,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的職責和權利義務,並且當知道自己撤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自己以為憑着自己的知識、經驗及技能而輕信可心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一)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二)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三、玩忽職守罪的處罰是什麼?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明知放任屬於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玩忽職守罪,而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犯罪的客體上存在差異,一個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一個侵犯的是生產安全,這兩種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犯罪的主體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