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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中口頭傳喚的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一、治安案件中口頭傳喚的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案件中口頭傳喚的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案件中口頭傳喚的對象是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口頭傳喚需出示工作證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傳喚有哪些注意事項?

(1)傳喚只適用於治安案件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於證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適用傳喚。

(2)對非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適用口頭傳喚,一律適用書面傳喚。同一張《傳喚證》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複使用。

(3)在傳喚中慎用強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強制手段和警械的,也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詢問查證,而不能將其傳喚到案後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詢問查證時間。

(5)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不得在第一次傳喚後,緊接着又進行第二次、第三次傳喚。但也不是説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只能傳喚一次,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束詢問查證的,就應當立即解除傳喚。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可以再次對其傳喚,再次傳喚時應當有新的證據或線索。

(6)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詢問。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不符合強制傳喚條件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詢問。對經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詢問,如果不是依法強制傳喚的,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限制其人身自由。

在治安或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但是傳喚有法定程序,比如治安案件中,只要不是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均不適用於口頭傳喚,必須製作傳喚證,收到傳喚證以後當事人拒不接受傳喚的,辦案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