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準備工作內容是什麼?
一、庭前準備工作內容是什麼?
1、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審理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間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被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瞭解自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人民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3、確定舉證期限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即是對證據材料的準備,為保證訴訟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
4、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
證據的交換有利於實現訴訟的公平進行,避免“證據突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5、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審理前準備階段的訴訟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提交的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對這些材料,審判人員應當進行認真審核,以便歸納、明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以及確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調查的證據的範圍。
二、民事訴訟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還是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在開庭之前是需要有所準備的,這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基本上是需要確定一下舉證的期限,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的交換。在開庭之前的話,也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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