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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聚眾鬥毆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聚眾鬥毆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聚眾鬥毆罪立案標準為: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的區別有哪些

1、是否有聚眾的行為。

聚眾鬥毆的行為人必須都明知自己的犯罪故意的內容,具有共同鬥毆的目的而故意共同實施,行為表現統一性、一致性和針對性。且體現為很強的聚眾性。這裏的聚眾一般是指一方糾集三人以上,但沒有要求雙方均達到三人以上,同時從立法本意來看,雙方必須都有聚眾的故意和行為。而尋釁滋事罪在人數上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並不要求必須在三人以上。

2、是否有較為明確的犯罪時間、地點、對象。

聚眾鬥毆在糾集人員的同時,對鬥毆的實施時間、地點都是事先確定,並通知了對方,犯罪的對象是明確的。而尋釁滋事罪如果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則表現犯罪對象的隨意性,沒有事先的準備,往往表現為隨意糾集幾人,事件的發生具有突發性。

3、暴力的程度不同。

聚眾鬥毆對暴力的程度沒有特別的要求,只要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與者參與了聚眾鬥毆即構成本罪。尋釁滋事罪毆打他人則有特別要求,即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方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持械毆打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後果;隨意毆打多人多次或以未成年人為毆打對象或以打人為樂引起公憤;隨意毆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聚眾鬥毆的行為是擾亂了我國的公共秩序,也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是有組織、有策劃而且積極參與的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對於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是會高達十年的有期徒刑。

標籤:立案 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