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偽造辦資格證什麼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證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確定的其中一個罪名。
所謂“偽造”,是指非法制造虛假的證件。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的證件上採用塗改、擦消、揭換、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買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有償提供證件。實踐中,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購買後再轉賣;一些人將屬於自己或本公司、企業的國家機關證件非法買賣等等。本罪行為人買賣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國家有權機關制發的真實的證件。至於買賣的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雖然刑法條文顯示本罪為行為犯,既只要實施了該行為便構成犯罪,不受數量等其他情節的限制,而且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專門針對本罪規定具體的追訴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證件三本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十五本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其中,行為人偽造或者變造國家機關證書後又進行買賣的,根據禁止重複評價原則,證書數量不應累積計算,但可以作為從重量刑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既有偽造或者變國家機關證書的行為,又有買賣他人偽造、變造證書的行為的,證書的數量就應當累積計算。
本罪名所涉及的“國家機關證件”包括《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商標註冊證》、《營業執照》、《計劃生育證明》和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臨時性機構的證件;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以及由國家機關批准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證件。
關於“辦假證”,刑法有明確規定,即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沒有對製作或購買假證在數量上規定明確的觸刑標準。正因如此,從司法實踐上看,只要製作一張假證、一枚假公章,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國家機關出具的一些證明、證件、資格證等都是帶有法律效力的,此時任何人都是不能夠隨意的對這些證件進行偽造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偽造證件的的行為,並且造成了嚴重的法益侵害嚴重後果的,此時就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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