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家庭暴力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起訴可以嗎?

離婚3.18W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起訴可以嗎?

家庭暴力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起訴可以嗎?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並由法院進行判定處理,對於家暴的行為,可以從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居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委員會也應當予以勸阻;

3、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對加害者予以行政處罰;

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將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依據,要求離婚。同時,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加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也應依法提起公訴。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時,也可以同時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

二、《民法典》對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對於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是屬於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受害人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提交有關證據,並由法院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