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他人簽名是什麼罪?
一、偽造他人簽名是什麼罪?
偽造他人簽名構成詐騙罪,如果以此製造偽證,則構成偽證罪,如果用以偽造政府公文,情節將更為嚴重。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偽造簽字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是僅僅偽造簽名並不當然構成刑事犯罪,還需要結合偽造後的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性,危害後果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二、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偽造他人簽名在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應當根據偽造簽名造成的法律效應來進行認定,如果偽造他人簽名是為了騙取錢財的話則構成了詐騙罪,如果是偽造他人簽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構成了合同詐騙罪,具體的判罰應當結合具體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造成其它後果的還應當追究其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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