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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合夥人資金構成犯罪嗎?

挪用合夥人資金構成犯罪嗎?

一、挪用合夥人資金構成犯罪嗎?

1、挪用合夥人資金不一定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發現他人私自挪用自己的資金,可以報警處理。

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後,若是發現挪用行為滿足了侵佔罪的立案標準,那麼會立案處理該刑事案件。罪名不成立的情形,挪用行為人需要將挪用的資金返還,且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

3、發現他人挪用自己的資金,可以就近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維護自己的權益。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二、涉嫌犯資金挪用罪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涉嫌犯資金挪用罪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無罪辯護的要點如下:

1、行為人系公司、企業的債權人,在債權範圍內挪用資金的情況

挪用資金罪侵犯法益為公司、企業的財產安全,因行為人挪用行為未經過公司決策程序,資金使用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資產遭受損失,導致資金有較大無法追回的風險,在行為人本身系債權人情況下,公司、企業對行為人負有債務,行為人挪用資金後,公司、企業可以將對行為人的錢款作為抵消,從而避免公司、企業財產損失,此種情況下,公司、企業的財產不會有損失的危險,法益也不會受到侵害,因此,在行為人同時是公司、企業債權人的情況下,可以以此作為辯護思路。

2、沒有謀取個人利益的公司拆借資金情況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以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因而實踐中司法機關將謀取個人利益的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認定為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而作為有罪的認定。據此,可以認為,行為人自己決定將公司、企業財產以公司、企業名義而非個人名義對外出借使用的,本質上還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公司、企業仍舊擁有該筆資金的債權,此可以作為無罪辯護思路。

3、行為人為了公司利益實施情況

行為人自行決定出藉資金,資金在三個月內返還,雖然取得收益但是收益歸公司所有,此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個人沒有取得收益,就很難任性行為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認定歸個人使用,可以將此作為無罪辯護思路。

4、行為人系公司股東情況

挪用資金罪本質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財產利益,公司股東是公司財產利益的實際享有者,行為人在自己出資範圍之內挪用資金,本質上只是對自己享有的那部分資產的處分,如果行為人最終不能歸還資金,並且採取一定方式平賬,可能認定抽逃出資罪,如果不存在不予歸還情況,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三、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在客觀表現不同、在主觀上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挪用合夥人、或者是其他個人資金的行為,也不得挪用單位的資金,否則是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挪用資金罪等的罪名的。如果對挪用合夥人資金構成犯罪嗎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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