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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的犯罪構成

法律3.29W
挪用資金的犯罪構成
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

(2)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3)進行非法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