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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延期審理申請

法律3.24W
辯護人延期審理申請
辯護人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辯護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否則,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其接受委託的情況。根據《解釋》第46條,審判期間,辯護人接受被告人委託的,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將委託手續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為被告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承辦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之日起3日內,將法律援助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3)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避免對不必要的案件進行偵查和審查起訴,節約司法資源。 (4)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但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辯護律師保密。 (5)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管場所的規定。 (6)參加法庭審判時要遵守法庭秩序。 (7)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8)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向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