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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沒寫量刑是對的嗎?

一、認罪認罰沒寫量刑是對的嗎?

認罪認罰沒寫量刑是對的嗎?

認罪認罰沒寫量刑是對的;讓籤認罪認罰書的後果是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哪些情形不適用認罪認罰的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認罪認罰書只是要求被告人自願供出自己的罪行而所需要簽署的,在此文書上是不會給出最後的量刑,這都是由法院來進行裁定的,但只要認罪認罰那麼就可以從輕處罰,如果犯罪的情節不是很大的話,那麼也是可以不用承擔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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