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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有死刑嗎,什麼情況下有?

國內有死刑嗎,什麼情況下有?

一、國內有死刑嗎,什麼情況下有?

首先要對死刑的定義和處罰有一個深刻的認識:

1、死刑的定義: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説,“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2、死刑的處罰: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説,“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被判死刑的人通稱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中國有死刑的相關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了在中國是存在死刑的,其次説明了死刑的定義、死刑的處罰,從而體現對於嚴重犯罪者的區分和對其進行的處罰。最後對於死刑所適用對象進行了限制説明、死刑執行變更、刑期計算進行了説明。只要不觸犯法律,死刑還是很少的。

標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