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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賄刑拘多長時間?

涉嫌受賄刑拘多長時間?

一、涉嫌受賄刑拘多長時間?

一般刑事拘留時間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構成受賄罪的情形的有哪些?

(一)收受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索取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經濟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四)斡旋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五)交易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課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六)乾股分紅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行為。

(七)合作投資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八)委託理財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基金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行為。

(九)賭博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十)“掛名”領薪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行為。

(十一)特定關係人收受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交易、合作投資、委託理財、賭博、掛名領薪等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行為。

(十二)離職後收受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行為。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賄而被刑事拘留的,會在刑事拘留的期間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和審理,並且這個時間最長是不會超過三十七天的。如果在此期間經過審理認定當事人有犯罪行為出現的,那麼即使拘留達到了三十七天的也是不會被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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