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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公安刑拘最長時間多久?

一、涉嫌犯罪公安刑拘最長時間多久?

涉嫌犯罪公安刑拘最長時間多久?

涉嫌犯罪公安刑拘最長時間為37天,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十四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三十七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拘留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涉案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拘留期間內對有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必須在符合規定的法律程序內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