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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行賄罪既遂標準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認定行賄罪既遂標準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一、認定行賄罪既遂標準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1、只要應以行賄人實際給付財物,受賄人實際收受財物,並請受賄人為其牟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罪既遂的標準,但不要求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一定達到。

2、理由是,行賄罪具有誘惑性和腐蝕性的特點,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必須保持廉潔。行賄人以財物收買國家公職人員使之喪失原則性,敗壞風和社會風氣,客觀上起到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作用。因此,即使行賄後尚未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仍應以行賄罪既遂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行賄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要件

行賄罪的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體要件

行賄罪客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三)主觀要件

行賄罪主觀要件: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為人如果不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或者謀取的是正當利益,那麼不構成犯罪。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這種行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另一種是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地給予財物。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行賄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有給予他人財物,而他人又收到財物,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不同的情形來進行判決,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屬於故意,但如果不具有謀取不合法的利益,是不會構成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