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重婚本來是一種民事行為,但在我國因為重婚行為嚴重破壞了家庭的和諧穩定,所以我國將重婚規定為犯罪。我國也針對重婚制定了不少的司法解釋。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重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瞭解重婚的相關知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姦關係同居,離開該地後,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瞭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於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12.14法復〔1994〕10號)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重婚司法解釋的相關知識。在對重婚進行刑事處罰的時候,並不是只有有配偶的一方會被定罪量刑,對於明知對方是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人來説,也是會被定以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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