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窩藏罪最少判多久,怎麼處罰窩藏罪

窩藏罪最少判多久 怎麼處罰窩藏罪

一、窩藏罪最少判多久

1、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瞭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於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3、客體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於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4、客觀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於家中,等風聲過後,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

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應當注意的是,窩藏、包庇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如果您有包庇嫌疑人的行為,應及時去公安局自身,説明情況。如有必要,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