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如何認定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安全設置不符合規定,以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強迫勞動罪如何認定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
1、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
3、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既遂是否會判得重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規定和公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等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主管勞動安全和勞動衞生的副廠長、副經理,以及直接負責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衞生工作的安全員、電工等等。
4.主觀要件:過失,即明知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可能會造成重大事故,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雖然預見到卻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態度。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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