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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會給個人和國家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情節嚴重者法律上會從重處罰。而對於很多人而言,可能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其實並不是很瞭解。那到底我國對此罪是如何量刑處罰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後,行為人不是積極採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而是隻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於人的等。

二、勞動安全事故罪與他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兩罪均為過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1、客觀方面,本罪必須具備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的行為,且這種事故隱患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造成的,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2、本罪是單位犯罪,個人作為單位的負責者承擔責任;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個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擔責任。

(二)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由於行為人未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構成的犯罪,二者主觀上均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但是,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

1、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不同。儘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工作人員。

4、犯罪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現實中,不管怎樣規範生產製度,勞動事故安全罪總會不可避免的發生。如果我們身邊有發生以上情節的,我們建議您找一個專業的刑訴律師幫忙訴訟。至於《刑法》中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的規定,上文為大家做了介紹。在具體量刑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到具體的情節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