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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量刑標準依據犯罪情節而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損失特別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客觀公正,不能假公濟私,導致失職罪,否則的話也是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的,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是有利害關係的審查員,一般會要求儘量迴避,也是為了防止帶有私人感情在內影響到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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